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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2010/11/2 10:51:30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灵活贸易做法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出口外贸、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10年历程。经过这1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是1989年的23倍;保险责任余额约30亿美元,如果加上保险公司每年提留部分,保险基金规模超过1亿美元以上。但总的看来,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大陆作为出口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发展步伐较慢。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1997年的承保金额只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这个比例近10年来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个比例已高达39%、21%和13.2%,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最高时曾达到14%。这一方面是由于大陆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时间不长,另一方面是由于大陆出口信用保险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是经营和管理体制不规范。首先,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向企业「搭售」保险,不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目前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进出口银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短期出口险;进出口银行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中长期出口的信用险。这种"两家办"的局面使得进出口银行很难开展其他商业保险业务;而人保公司作为一家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同时经营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势必从商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既不适当,在人员、资金乃至风险控制等方面也都受到制约。其次,进出口银行的服务网络不健全,业务很难覆盖全国各地和大陆的出口市场。

  2. 是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机构、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大陆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或《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外经贸部贸易与经济合作研究院的许丹松举例说,比如有的项目需要追踪好几年,刚开始追时保险公司认为这个项目可以,当时也有额度,但是几年以后当企业已经签约并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保险公司当年却没有额度了,不能承保,于是纠纷便产生了。

  3. 是保险规模太小。我国现有的1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基金是按照1:22的比例来支持出口的,这一限额同我国每年将近2000亿美元的出口额相比显然过小。用人保公司出口信用部总经理梁志东的话来说就是:"基本上做一个项目就能突破限额。"根据外经贸部与进出口银行、人保总公司对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厦门、广东、深圳、辽宁及山东等10省市进行的调查,1998年上述10省市出口总额1497亿美元,承保信用险出口额8亿美元,承保出口率占0。54%;人保公司保费收入598万美元,赔付支出633万美元,平均赔付率106%,平均保费率0.74%。这些基本数据表明,我国出口信用险的发展情况很不理想。

  4. 是保险运行操作尚欠规范。目前,大陆虽然制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表,对国家的风险进行了评级分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客户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的能力十分有限。国别限额没有透明化。许多公司都反映,不知道什么国家和地区能投保。有些项目,外贸公司或工程公司觉得很好,但到保险公司一问,却不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宝林提出,国别风险应该明确、具体地公布出来。

  5. 是投保申请周期过长、保费过高。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要1个月。虽然目前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信用险保费不同,但许多企业印象里都认为是5.8%。有资料认为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险平均保费率近1%,对东欧、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国家和地区,平均保费率高达2%,这对大部分处于亏损或保本经营状况的外贸企业来说,已经超过了其承受能力。而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十分淡薄。目前,大陆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多,据调查只占全部出口企业的2.7%左右。1998年对外贸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外贸公司对银行、海关、商会等部门的收费都觉得合理,惟独认为保险公司是"雁过拔毛"。

  另外,对外承包工程和一般的出口还不太一样。对外承包工程工期长,往往在施工结束后还要经营十几年才能完全回收资金,再加上对外承包工程中间含有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三种形式,因此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能够相应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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