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作出新的规定。
市交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内容中有“自某年某月某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也就是说自公告之日起,所公布的品牌型号的车辆就不能再办理注册登记,购车者在公告有效期前未办理入户的,在《公告》注明的截止日期之后就不能再入户上牌,表明你购买了某一品牌型号的汽车,没有及时入户上牌,只要新的公告下达后,这种品牌型号被停止生产,那么你买的车就成了黑车,无法再办理注册登记。
现在依据新的通知精神,首先总的原则还是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所不同的是,购车者只要在《公告》有效期内购买的某一品牌型号的汽车(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即便又有《公告》发布取消了这种品牌的车型,或是说停止生产,但只要是在《公告》有效期内购买的仍然可以正常办理入户。
简单地说就是每辆车都有一个型号,车辆就是根据型号上牌的,而有些车主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入户。新发布的《通知》中规定,若车主的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是在《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前,则可以继续办理入户手续。
另外如果超过检验周期的,则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户登记。在此仍要提醒读者,购车后还是应该及时办理入户登记。